2017财年汇算清缴受政策和业务多重变革影响,对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政策熟悉度的要求会更高。国内专业的财税学习平台会计家园,汇集财税名师大咖,线上线下互通互融,为财务人提供一站式学习服务,针对汇缴难题上线“2018汇算清缴闪击战”活动。
会计家园此次特邀客座讲师雷立平,为大家详细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注意事项及操作要领,此次重点分享的是常见政策变化及注意事项、申报表及其变化。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比例为10%。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表单就能够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
3)申报表主表只设置了一行25%税率,怎样在表里实现享受10%的比率:
通过以2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扣除按优惠的税率(15%)计算出优惠的所得税额后的差额来体现,如: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7.5万,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填写税率优惠产生的税额优惠4.5万元,通过A107040表合计数带到主表26行“减免所得税”,这样在主表28行计算出“应纳税额”3万元。
4)预缴时享受了此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5)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注意,核定征收填的是B表)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应税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应税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注意事项:
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服务型企业指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加计50%
1)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计入加计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费用归集,就税前扣除的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按税法的规定,而不用和会计折旧做比较。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即这部分实质上不是企业自己拿钱买单的,不能记入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7个活动、6个行业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个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6个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加计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必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更新信息自主评价是否仍符合条件。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要达到条件,详见财税〔2017〕79号
5.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创业投资企业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
6.捐赠支出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注意事项: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在2017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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